招標文件修改
致各投標人:
招標文件P12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第1.4.3款“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修改為:
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⑵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
⑶為本項目的監理人;
⑷為本項目的代建人;
⑸為本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⑹與本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⑺與本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⑻與本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⑼被責令停業的;
⑽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⑾財產全部被接管或全部凍結的;
⑿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⒀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⒁有其他禁止投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