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65803/2023-87015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決定 |
發布機構: | 玄武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09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玄行復第1號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 ?;簡易程序;停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道路交通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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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板倉街蔣王廟21號。
法定代表人:馬俊,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320102190370****),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審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320102190370****)。
申請人稱:2022年5月23日14時20分左右,因申請人受玄武法院約定調解一起追尾事故,申請人駕駛牌號為蘇AD796**小型轎車在玄武法院周邊沒有找到停車位,后在南林大一個封死的后門死角處,將車停在一個廢棄的收縮式布篷里面,可以說對所有人、車、任何交通都不會影響,也沒有人和車會走到該停車部位,而且申請人停車后并沒有任何人告知申請人不能停車。因此,申請人辦事(約半小時)后看見有罰單貼在車窗上很驚詫,特申請復議機關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2022年5月23日14時20分,被申請人民警巡邏至南林東路時,發現牌號為蘇AD796**小型轎車在南林東路(南京林業大學至花園路路段)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經提醒后仍未駛離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民警按照法定程序,使用移動電子設備進行攝錄取證并現場制作違停通知單貼于車上,后駕駛人王某到被申請人處接受編號為320102190370****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的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中,清楚地載明了以上內容,符合相關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南京市玄武區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涉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區,被申請人具有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并作出交通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十八項的規定,被申請人經過對現場取證照片的查看,發現牌號為蘇AD796**小型轎車在南林東路(南京林業大學至花園路路段)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違法事實客觀存在。后駕駛員王某前來被申請人處處理此起違章,被申請人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制作編號為320102190370****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程序規范,符合法律程序規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王某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320102190370****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14時20分許,被申請人民警巡邏至南林東路時,發現牌號為蘇AD796**小型轎車在南林東路(南京林業大學至花園路路段)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經提醒后仍未駛離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民警按照法定程序,使用移動電子設備進行攝錄取證并現場制作違停通知單貼于車上。2023年1月11日,王某到被申請人處接受編號為320102190370****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并簽收了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外,被申請人已通過案涉車輛預留的手機號碼以短信方式提醒駕駛人及時駛離,申請人認為沒有任何人告知其不能停車的觀點明顯依據不足。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320102190370****)、現場取證照片、提醒駛離短信等證據所印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南京市玄武區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對涉案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并作出交通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十八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五十元罰款。本案中,根據被申請人民警提供的現場取證照片、提醒駛離短信通知等材料可以認定,申請人王某駕駛牌號為蘇AD796**小型轎車在南林東路(南京林業大學至花園路路段)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經提醒后仍未駛離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法規適用正確,處以五十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同時,被申請人民警在申請人處理案涉違章時通過簡易程序履行了告知義務,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了案涉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后送達申請人,程序亦無不當。此外,被申請人已通過案涉車輛預留的手機號碼以短信方式提醒駕駛人及時駛離,申請人認為沒有任何人告知其不能停車的觀點明顯依據不足,本機關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辦理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320102190370****)。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3月7日
編輯:段朝康
審核:嚴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