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3-35877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雨花臺區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雨花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寧綜法雨〔2023〕110040號) | ||
文 號: | 寧綜法雨〔2023〕110040號 | 關 鍵 詞: | 行政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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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雨花臺區宋鶴凌煙酒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114MA1NFAW29N
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西善橋街道衡村街
2023年2月28日21時07分,我局執法人員毛禹、陳子亮接監控室移交線索反映:機動車蘇A0B468在雨花臺區NO.2019G59工地存在違規運輸建筑垃圾的情況,我局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調查。經依法調查,上述車輛為你雨花臺區宋鶴凌煙酒店所屬機動車,你使用機動車蘇A0B468從上述工地運輸建筑垃圾至安徽天長電廠傾倒,現場無法出示任何合法的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證件,涉嫌個人運輸建筑垃圾。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垃圾應當由經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進行運輸,禁止個人運輸建筑垃圾。故你雨花臺區宋鶴凌煙酒店的上述行為屬于個人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你停止違法行為,對上述車輛采取強制扣押措施,停放在新坤停車場內,現場已拍照取證。(上述違規工地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運輸的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取證照片1組;
2、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1份;
3、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查封扣押清單》(蘇寧雨城執強措〔2023〕312922號)1份;
4、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蘇寧雨城執強措〔2023〕312922號)1份;
5、2023年2月2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6、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
7、2023年3月1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8、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9、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10、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
11、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建設、施工或者運輸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主管部門、施工和運輸單位分別簽訂市容環境衛生和安全運輸責任書。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 (三)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一百元罰款,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根據《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當事人違法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嚴重。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以直接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你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當場以書面的形式承諾自愿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 (三)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一百元罰款規定,本機關現責令你自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沒收非法財物的決定,應附清單)。
罰款的履行期限與方式:請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到交通銀行(賬號:3200066***460;戶名:南京市雨花臺區財政局)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京市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機關依法將該處罰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進行歸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