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標人:
1、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表2.2.4(2)“招標人獲得與本次招標項目設計、施工有關的下列獎項”,修改為“投標人獲得與本次招標項目設計、施工有關的下列獎項”。
2、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2.2.4(2)技術能力“獲得國家級榮譽的 、獲得省級榮譽的 ”現明確要素,頒發機構為: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工程類別為:光伏類或電力類;加分項為:獎項或榮譽。加分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要素。獎項和榮譽加分主體均為投標人。
本項目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即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擔保遞交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不變,本次公告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與招標文件有不一致之處,應以本公告為準。其他不變。敬請各潛在投標人自行關注,招標人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