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65803/2024-40541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決定 |
發布機構: | 玄武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4〕玄行復第48號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 ?;行政復議;申請書;承租;住房;房產;契約;職責;租賃;梅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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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徐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玄武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營苑北路69號。
法定代表人:時超,職務: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4月5日收到該申請材料,經審查后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
申請人稱:申請人現居住的南京市玄武區鐘麓花園某棟某室,為1998年對申請人所在的成賢街房屋拆遷而給予的補償安置房,該房登記在申請人丈夫曹某名下。2016年申請人丈夫去世后,根據《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申請人請求對現居住的房屋進行更名,但是被申請人一直未回應申請人的合理訴求。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就玄房字第0393***號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的承租戶名由“曹某”更名至“徐某”的事項遞交了紙質申請書(以下簡稱更名申請書),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對申請事項作出答復,屬于行政不作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稱:關于申請人反映其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請人遞交就玄房字第0393***號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的承租戶名更名事項申請書,經核查,被申請人并未收到徐某的申請書。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4日,申請人同戶籍人員曹某與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公司(現更名為“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玄房字第0393***號公有住房租賃契約,契約中明確約定“曹某承租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公司管理的玄武區鐘麓花園某幢某室作居住使用”。2016年4月10日,曹某離世。此外,申請人自述其于2023年12月向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有限公司(梅園分公司)提交了關于變更玄房字第0393***號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的承租戶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并未向被申請人提交更名申請書。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申請人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玄房字第0393***號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等證據所印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根據申請人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申請人并未向被申請人提交更名申請書,而是提交至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有限公司(梅園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有限公司(梅園分公司)與被申請人系不同的法律主體。《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償轉讓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南京市各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其轄區內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行政管理工作,公有住房承租權的變更手續由公有住房產權人(出租人)負責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及管理人是南京市玄武區房產經營有限公司,申請人提出的更名申請書也是指向該公司。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故被申請人主體資格不適格,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
駁回申請人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13日 ??
編輯:段朝康
審核:嚴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