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4-3569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雨花臺區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16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雨花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寧雨城執罰決〔2024〕26號) | ||
文 號: | 蘇寧雨城執罰決〔2024〕26號 | 關 鍵 詞: | 行政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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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南京市建鄴區閆振星貨運部
本機關于2024年3月21日對你南京市建鄴區閆振星貨運部在NO.2023G14地塊項目進行的涉嫌未經核準運輸建筑垃圾的行為予以立案。現已查明你的行為屬于未經核準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具體調查經過如下:
2024年3月15日8時50分,我局執法人員李承樹、吳量巡查發現,有機動車(車牌號蘇A9A814)在NO.2023G14地塊項目違規運輸建筑垃圾,執法人員隨即展開調查。
經依法調查,上述機動車為你所有,車牌號為蘇A9A814,現場裝載量為28立方米,現場無法出示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證件,涉嫌未經核準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了《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你停止違法行為,開具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將上述車輛扣押至雨花臺區丁墻路新坤停車場,現場拍照取證。
根據相關規定,建筑垃圾應當由經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進行運輸,禁止個人運輸建筑垃圾。故你南京市建鄴區閆振星貨運部的上述行為屬于未經核準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取證照片1組;
2、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蘇寧雨城執改〔2024〕329576號)1份;
3、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4、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蘇寧雨城執強措〔2024〕312603號)1份;
5、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物品清單》(蘇寧雨城執強措〔2024〕312603號)1份;
6、2024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1份;
7、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組;
8、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
9、2024年3月20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車輛《調查(詢問)筆錄》1份;
10、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
11、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12、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光盤1份(內容包括查封扣押、現場勘驗視頻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建設、施工或者運輸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主管部門、施工和運輸單位分別簽訂市容環境衛生和安全運輸責任書的規定。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三)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未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的,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一百元罰款的規定。本機關于 2024 年3月22日依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結合《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4項,你違法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嚴重。本機關現責令你自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請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以下渠道繳費,不得自行轉賬匯款!(單位繳款建議選擇第3項或第4項):
??? 1.通過微信、支付寶掃描《南京市罰沒繳款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右上角二維碼繳款。
??? 2.通過“南京財政”微信公眾號中“非稅繳款”輸入通知單右上角20位“繳款碼”繳款。
??? 3.通過南京市財政局官網(http://czj.nanjing.gov.cn)右下角“非稅繳款入口”輸入通知單右上角20位“繳款碼”繳款。
??? 4.憑通知單到交通銀行任一網點辦理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南京市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機關依法將該處罰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進行歸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