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價成交后,承租方須在出租方通知的時間內至出租方處簽署《聯營合作合同書》,并提交以下資料:
1、意向承租方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已簽字的復印件;
2、意向承租方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蓋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資料;
4、如意向承租方為其他類型的,應報送上述相對應的材料。
提交資料須與報名時的資料一致,否則由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本次招租標的以交付時現狀進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證房屋及附屬的設施、設備的完好,交付房屋時如含裝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費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諾在《聯營合作合同書》規定的租賃起算日前將租賃房屋交付給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時付清應付款項的,出租方有權拒絕交付標的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租賃期不進行順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四)在被確定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標的撤銷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無法競價時,無論何種情況,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張除退取保證金之外的任何權利。成交后,如標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終不能完成交付手續的,與中心無關,承租方有權要求交易中心退還保證金(不計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確定為承租方后須完全接受《聯營合作合同書》中的條款,如出租方另有約定,以約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