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橋三隧”大修維護和保修保養項目(施工)(重新招標)
澄清、修改通知01
招標項目編號:E3501000102802035004
一、澄清部分
1、問:要求投標人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在原有主體橋上的新建匝道工程,是否符合業績要求?
答:業績應體現屬于是現有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內容,且四庫一平臺上查詢到的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或竣工驗收信息數據應能滿足本招標工程設置的指標要求,否則,其業績不計。
2、問: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依據“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優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機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第四點:我市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原則上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應接受聯合體投標。
答:本項目對施工單位資質要求僅為一項即市政公用總承包一級資質,考慮到本次施工范圍涉及福州市區7座跨江特大型特殊結構橋梁和3座城市長隧道,主要施工內容包括橋梁斜拉索更換、拱橋結構體系加固、懸索橋鎖夾維修加固等技術含量高、難度大的施工內容,項目合同期較長為1275天,為確保施工質量,減少聯合體合同期出現施工配合交叉責任不清等不利情況,經上級部門批準同意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問:根據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優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機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即榕建規〔2024〕8號文規定,支持聯合體投標,推動企業轉型發展充分發揮我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信用良好的優勢,支持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參與福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設,推動市外優質建筑業企業與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加強合作,培育福州市企業在城市軌道交通、機場設施、大型市政橋梁、大型綜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礎設施的項目業績,推動企業持續發展壯大。福州市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原則上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福州市(準)龍頭企業作為牽頭人與優質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人信用分和業績以各成員的最高信用分和業績計取。建議此項目允許聯合體投標,支持市外優質建筑業企業與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加強合作,培育福州市(準)龍頭企業在此項目上獲得業績,日后發展壯大。
答:同第2點答復。
4、問:本項目業績要求為近10年。 依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的要求,業績應為近五年的。
答:為保證充分競爭,本項目業績年限放寬,并經專家論證后,業績期限設置為近10年。
5、問:新建城市橋梁業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本招標項目的業績要求。
6、問:福州招投標平臺的保證金形式現已推行“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保函”等形式,為什么本項目電子保函只能采用銀行保函形式呢?根據閩建筑【2020】8號第三條第四點“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或限定開具電子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請增加其他電子保函形式。
答:具體詳見本澄清修改通知“二、修改部分”。
7、問:本項目建設規模涉及對湖東路隧道(全長1661米)、五虎山隧道(全長4216米)、馬鞍隧道(全長3177米)的大修維護及三年的保修保養,不能單獨只設置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指標,建議將其他因素評分標準:(1) 投標人的“類似工程業績”(如有)加分(3分):“投標人具有2項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的加3分。”調整為“投標人具有2項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或隧道)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的加3分。”
答:不做調整。因考慮到本項目橋梁橋部分的試驗索更換、斜拉索防護維修、纜索防護維修、增設除濕系統等施工內容維修技術含量高,維修內容復雜,隧道部分僅為常規病害修復,故經經專家論證后,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了橋梁的類似業績。
8、問:橋梁引道或匝道橋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是否滿足本項目其他因素評分標準:(1) 投標人的“類似工程業績”(如有)加分(3分):“投標人具有2項及以上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的加3分。”的業績要求;
答:業績應體現屬于是現有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內容,且四庫一平臺上查詢到的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或竣工驗收信息數據應能滿足本招標工程設置的指標要求,否則,其業績不計。
9、問: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投標人的“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投標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外完成的業績,必須是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業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得到其竣工驗收信息。類似業績要求:投標人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類似項目不屬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基本上是不能辦理的。但是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入庫業績,均需要提供施工許可證,因此類似業績無法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福建省內也無此類項目的竣工驗收錄入至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中。 為了公平公開公正,避免為某些企業量身定做的嫌疑。建議替換為政府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中標公示頁面打印代替。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10、問: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中第28項條款21.5投標人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提交要求,如果投標人在招標期間前發生的單位名稱變更的,是否需要遞交變更證明材料原件?在項目招標期間前的投標人已完的類似工程業績合同承包單位名稱變更的,是否需要遞交變更證明材料原件?還是僅用在投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材料中附上企業單位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掃描件即可?
答:(1)本招標項目應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由于投標人名稱變更,造成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投標人名稱不一致的,投標人應當在資格文件中附上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掃描件,并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8項規定的要求另行將變更證明材料提交給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交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2)其余情況下由于投標人名稱變更,投標人應當在資格文件中附上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掃描件并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11、問:若擬提供的業績中,包含有部分橋梁維修或改造或加固工程,但在省住建平臺或四庫一平臺中未體現橋梁維修或改造或加固工程的造價金額,能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來證明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答:不可以。具體要求詳見本項目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綜合評估法A類)”第7項第4.1.9條款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二、修改部分
1、本項目招標公告中第“6.3.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方式”修改如下:“6.3.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方式:①從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達投標保證金指定賬戶;②或按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標保證金,如果年度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足時,不足的部分按本條款①的方式補足;③銀行電子保函形式;④或電子擔保保函 ;⑤或電子投標保證保險形式。”
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2章第1節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項“2、投標保證金形式”中部分內容修改如下:
(1)“本項目(標段)投標截止時沒有被列為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的投標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⑤種形式提交”修改為“本項目(標段)投標截止時沒有被列為招投標重點監管對象的投標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④、⑤種形式提交”;
(2)第③及④款內容修改為:③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形式(適用于已推行工程擔保的地區):(1)采用擔保保函,應與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簽署了電子保函服務協議書的擔保保函且應通過平臺的在線驗證,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2)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的通知(閩建筑﹝2020﹞8號)》的規定,投標人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還需提供繳納的保函手續費的相關材料:投標人繳納的保函手續費應當從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出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等保函開立人公司賬戶,并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招標項目編號,并將電匯或銀行轉賬單及保函開立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到賬證明掃描件附在《資格文件》中“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后面,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資格審查不合格。開具擔保保函的費用由投標人自理。
投標人向工程擔保公司繳交的保函費用,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到擔保公司賬戶,并應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E3501000102802035004。開具保函費用由投標人自理。
④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保險形式:(1)采用保證保險,應與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簽署了電子保函服務協議書的保證保險且應通過平臺的在線驗證,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2)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管理的通知(閩建筑﹝2020﹞8號)》的規定,投標人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還需提供繳納的保函手續費的相關材料:投標人繳納的保函手續費應當從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出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等保函開立人公司賬戶,并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招標項目編號,并將電匯或銀行轉賬單及保函開立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到賬證明掃描件附在《資格文件》中“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后面,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未按定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保險,資格審查不合格。開具保證保險的費用由投標人自理。(投標保證保險應為先行賠付、后續追償的見索即付保單。保險條款須經中國銀保監會或原中國保監會批準或備案。)。
投標人向保險公司繳交的保費,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到保險公司賬戶,并應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E3501000102802035004。開具保證保險的費用由投標人自理。”
注:本《澄清、修改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
招標人: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