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65803/2024-93747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公告 |
發布機構: | 玄武區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05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玄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限期拆除告知書(寧綜法玄〔2023〕102010號) | ||
文 號: | 寧綜法玄〔2023〕102010號 | 關 鍵 詞: | 南京市;建設工程;玄武區;建筑物;規劃許可證;查詢結果;城鄉規劃;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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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亦文:
????2023年6月15日,我局鎖金村中隊執法人員對鎖金村街道贊成湖畔居7幢2單元1104室樓頂建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經比對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出具的規劃平面圖發現,該建筑物所處位置為1104室的屋頂花園,面積約13平方米,棚披結構,用于生活起居,搭建年代不詳。因你拒絕配合調查,我執法人員通過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查詢得知1104室不動產權利人為你。經走訪物業及社區并公示權益人,未有其他人員前來接受調查。你未能提供任何相關合法審批手續,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勘察取證,要求你接受調查。2024年7月25日,經南京市玄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確認,上述地點建筑物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應當依法拆除。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韶山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詢結果》1份;
2.2023年5月29日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查詢結果》1份;
3.2023年6月9日南京市玄武區檔案館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查詢結果表》1份;
4.2023年6月15日拍攝的現場取證照片3張;
5.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6.2024年7月25日南京市玄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的《關于對贊成湖畔居7幢1104室樓頂建筑物合法性認定請示的回復》1份;
7.《關于確認違法建(構)筑物利益相關人的公告》1份;
8.蘇寧銀河物業及社區走訪記錄各1份;
9.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出具的規劃平面圖1份。
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機關擬對你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責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
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你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到南京市玄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珠江路683號)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編輯:沙琮溪
審核:魚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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