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部分
問1:根據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經理行業經驗的要求:“若項目合同無法證明項目經理副經理任職經歷的,則需補充加蓋合同甲方公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能體現滿足以上要求的內容,原件備查。”上述證明材料中的甲方公章可以是甲方公司項目主管部門(如安保部、安全保衛部、安全技術部、運營管理中心等)的公章嗎?
答:該項證明材料中的甲方公章可以是甲方內設(下設)機構章。
問2:招標文件第29頁商務及技術評審表中第7項,“需提供公司正式員工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之間的連續3個月的社保購買名單及社保證明,同時提供有效的保安員證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要求人員社保信息與證書信息排序一一對應,證明材料應能體現滿足以上要求的內容,原件備查。正式員工指和用人單位直接簽訂了用工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
其中社保和社會保險是否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全部險種,或者只要滿足其中一項就行。
答:社保證明內所含險種以投標人社會保險繳納地的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證明材料為準,但須體現社保購買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