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81088/2023-41057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秦淮區建設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城鄉建設領域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清單(第一批)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城鄉建設領域;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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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鄉建設領域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清單(第一批)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名稱 | 從輕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實施主體 | 責任機關 |
1 |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 已辦理部分前期手續,開工時間少于一個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 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建設單位: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3%以下罰款 對施工單位:1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2 | 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3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驗收且驗收合格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第三款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 對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2.5%罰款 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4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不構成情節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 ?????? 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二款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 對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5‰~6‰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6%的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5 |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未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五十五條 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和港口碼頭、建設工地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物料裝卸可以密閉作業的應當密閉,避免作業起塵。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 物料堆放場所出口應當硬化地面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施工單位和物料堆放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出口處道路,路面不得有明顯可見泥土、物料印跡。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6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在非主體、非關鍵部分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對單位: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罰款 對單位責任人員: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7 | 對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按要求改正且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8 |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項目尚未開始施工的。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9 | 對施工單位在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處罰 | 按要求履職或改正且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 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10 | 對監理單位未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書面制止,或者整改驗收未閉合以及制止無效時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處理的處罰 | 未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施工圖紙設計要求,制止無效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處理,已按照要求整改的。 |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義務: (三)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書面制止并整改驗收閉合;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書面制止,或者整改驗收未閉合以及制止無效時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處理的; | 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11 | 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 | 按要求改正的,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3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12 |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1.總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筑面積一萬五千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總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三萬平方米以下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總建筑面積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總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三千平方米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6.總建筑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三級加油站和其他總儲量二千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 9.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0.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13 | 對施工單位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按要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管理制度,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設置密閉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 | 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4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同步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工程質量符合施工圖紙設計要求,無弄虛作假,按照要求整改的。 |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義務: (五)及時、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及時、同步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15 |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 無違法所得的,按照要求改正的。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第三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5000元以下罰款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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