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標人對《福州市道慶洲過江通道工程項目橋面伸縮縫制作及安裝工程》評標結果投訴的回復
各投標單位:
福州市道慶洲過江通道工程項目橋面伸縮縫制作及安裝工程于2019年7月23日開標,根據評標專家的評標結果,2019年7月31日,我司在福州市公路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第二次發布了《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發出后,部分投標單位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現我司對異議統一予以答復:
一、部分地區取消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問題
回復:同第一次回復“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并未在全國范圍內取消,我司招標文件已明確要求提供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在招標文件發出后該投標單位未能及時提出異議,且在投標文件中并沒有資料充分證明浙江省已取消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評標專家已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及補遺書要求進行評標,維持公示結果不變。”
二、伸縮縫專利問題
回復:招標圖紙中要求伸縮縫滿足交通部行業標準JT/T 723-2008《單元式多向變位梳形板橋梁伸縮裝置》中的要求或者滿足JT-T327-2004《公路橋梁伸縮裝置》的相關技術要求,其中JT/T 723-2008標準引言明確“本標準的發布機構提請注意如下事實,聲明符合本標準時,可以使用涉及專利號為200410049491.5《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形橋梁伸縮縫裝置》相關專利內容”。“可以”并非強制不可取代,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也未指定專利,僅要求投標人證明可以生產滿足圖紙要求的產品即可,不限于采用何種方式達到要求。因此,異議人對尚未發生事件質疑侵權不成立。
三、關于管理關系及控股關系的問題
回復:招標文件3.2條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否則均按否決投標處理。”的判定理由如下:
1、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經查,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劍菲,總經理李景德。而西安中交萬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金標,總經理張華,故二者的單位負責人并非由同一人擔任。
2、控股關系: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經查,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僅持有西安中交萬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的股份,與西安萬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交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占比一致,且均低于陜西廣大重型機械有限公司37%的持股比例,因此,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根據持股比例不屬于控股股東。且據異議人提出的證據亦無法認定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西安中交萬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故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與西安中交萬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招標文件3.2條款所規定的“控股關系”。
3、管理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招標文件3.2條款系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而設立,對招標文件3.2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應當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不得任意擴大解釋范圍,影響正常的招投標秩序。
依照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監察部執法監察司對上述法律條款中的“管理關系”作出的官方釋義:“所謂管理關系,是指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故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其釋義,并結合現階段證據材料,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與西安中交萬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招標文件3.2條款所規制的“管理關系”。
四、關于《投標人與其他單位資產關聯、隸屬關系框圖》的問題
回復:根據道福州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道慶洲過江通道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文件《轉發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文件辦理告知單關于答復“福州市道慶洲過江通道工程項目橋面伸縮縫制作及安裝工程評標結果存在異議補充函》的通知”榕道慶洲計【2019】37號,經查,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如實提供涉及投標人利益關系的所有資產關聯情況,明確顯示投標人的投資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控股和參股公司。因此,不同意恢復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第一中標人資格。
附件1:衡水市橡膠總廠有限公司《投標人與其他單位資產關聯、隸屬關系框圖》
監督單位: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監察部
中建六局華南公司紀檢監察部
2019年 1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