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3-6077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雨花臺區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雨花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寧雨城執罰決〔2023〕220號)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行政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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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南京嘉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機關于2023年7月6日對在2023年6月15日南京市雨花臺區西春路斷頭路一處空地進行的南京嘉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的行為予以立案并開展了執法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屬于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的違法行為。具體調查經過如下:
2023年6月15日13時20分,我局執法人員李承樹、郝連瑞在巡查中發現:有機動車(車牌號蘇A38F0Z)在雨花臺區西春路斷頭路一處空地棄置建筑垃圾。經查,該車輛(車牌號蘇A38F0Z)為你單位南京嘉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縱六路(鐵心橋)裝載建筑垃圾到西春路斷頭路一處空地棄置,該車輛“五小”工程臨時準運證的棄置點為秣陵街道鳳凰村制梁站渣土回填,與實際棄置地點不符。故你單位的行為屬于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指出違法事實,開具《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對機動車蘇A38F0Z采取強制扣押措施,停放在新坤停車場內,現場已拍照取證。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蘇寧雨城執改〔2023〕329867號)1份;
2、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3、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取證照片1組;
4、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蘇寧雨城執強措〔2023〕313087號)1份;
5、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簽發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物品清單》(蘇寧雨城執強措〔2023〕313087號)1份;
6、2023年6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1份;
7、2023年7月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
8、2023年7月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9、2023年7月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10、2023年7月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組;
11、2023年7月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五小”工程臨時準運證》復印件1份;
12、2023年7月4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
13、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光盤1份(內容包括查封扣押視頻)。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采取密閉的方式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運輸車輛嚴禁超載,放大號牌必須清晰。不得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不得遺灑、飄散建筑垃圾。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四)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密閉方式運輸,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遺灑、飄散建筑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經營者或者車輛駕駛人員立即清除,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本機關于 2023 年7月6日依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當場以書面形式向本機關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結合《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7項,你單位違法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嚴重。本機關現責令你單位自行糾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 。
罰款的履行期限與方式:請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要 求到交通銀行(賬號:3200066***460;戶名:南京市雨花臺區財政局) 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南京市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